nba直播回放录像国语(念斌案中辩护人的作用)

2023-05-16 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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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体育」NBA直播 76人VS热火赛后回放

昨天纷纷传出消息约基奇蝉联MVP,成为国际球员中锋的典范,作为一名二轮秀能够实现这样的成就,实在令人惊叹。而恩比德作为本赛季最有希望对约基奇形成冲击的球员,遗憾落选,恩比德要说内心毫无波澜亦无可能,所以本场比赛恩比德表现不好也情有可原,加之赛中又被对手误伤到骨折的右眼眶,恩比德实在倒霉的喝水都塞牙。

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

侦查制度改革对改变刑讯逼供有何影响?

五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加强说理性。要释法明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曾经遇到一份判决书,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就一句话,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某某罪,本院认为,构成某某罪,没有任何的理由。这样的判决,不能令人信服。

同时,要换位思考,要尝试站在法官的角度,用法官的中正思维,站在旁观者的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去考虑问题,用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的思维,全面的,滴水不漏的考虑案件,既从案件事实出发,又从法律规定出发去思考个案,更要从大众认可的朴素价值观出发,全盘思考。

据许永兰(华)母亲刘玉红证实:看到堂屋饭桌上有一碗水饺,桌子边的地面笊篱里有部分水饺,地面上三四个水饺,捡了三个水饺扔鸡栏里,把水饺碗和铁笊篱端到厨房的墙上,然后离开了。

有些案件,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并没有对有异议的证据和无异议的证据进行区分;我本人至今还未碰到任何一个法院在庭前会议时,就出庭证人名单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样的庭前会议,除了控辩双方交换证据外,没有其它任何作用。

▲李肖霖微博截图

【对阵赛事】:NBA直播

(一) 证据辩护的核心内容是证据的准入与证明价值。

近日熟读《刑辩之道》一书,受益匪浅。

12月的一天夜晚,我们在NBA录像回放中心里见到了正在工作的考特尼-柯克兰,他在认真的观察某场比赛的回放。这里与球场不同,没有那种火热氛围的干扰,这时的他显得格外沉着冷静。我们询问他要想成为一名NBA裁判最需要的是什么东西,他回道:“抗压能力。”

(三)起诉意见书指控伍某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专家辅助人的准入标准应进一步明确

2011年7月5日,案发当晚,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东岭村李忠山的妻子许永兰包了水饺,吃了之后,李忠山、许永兰和女儿李月抽搐倒在地上,送医后相继死亡,经诊断为毒鼠强中毒。时间倒退半年,2011年1月8日,李忠山7岁的儿子李浩在晚饭后也出现类似症状,被送往费县上冶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重症脑炎并发癫痫,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这并非李忠山家第一次发生中毒事件,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李忠山一家疑多次遭人投毒。

任艳红曾一度认罪,后又翻供。费县检察院2011年8月15日9时20分的讯问记录显示,任艳红供述“俺家东边隔两户就是李忠山家,两家关系较好,六七年前俺两家一起贩过3年蒜黄,贩蒜黄的第二年,李忠山威胁着我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便经常威胁我和他发生性关系,我不愿意,他就威胁我,并说给俺丈夫说我跟别的男人通奸,为了摆脱李忠山的纠缠我就打算把他药死。”而临沂市检察院讯问笔录显示,自2012年3月5日10时的讯问开始,任艳红开始翻供,否认自己投毒,不承认自己有罪,并称自己从来没有买过鼠药。

第一次,2010年8月9日10时许,任艳红携带鼠药到李忠山家中,趁其家人不备之际,将鼠药投放到李忠山家西屋桌上已开封的一袋“牛筋王”辣条中,致李浩食后中毒,在费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痊愈。

第二次,2010年8月24日8时许,任艳红携带鼠药到李忠山家中,将鼠药投放到李忠山家堂屋盛放稀饭的电饭锅中,致李忠山、许永兰食后中毒,在费县上冶中心卫生院治疗后痊愈。

第三次,2011年1月8日15时许,任艳红到李忠山家借住的本村村民任广金家的住宅(起诉书原话),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鼠药投放到西堂屋的方便面中,致李浩食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次,2011年6月6日8时许,任艳红携带鼠药到李忠山家中,向其厨房内盛放小麦粥的电饭锅里投放鼠药,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中毒,在费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痊愈。

第五次,2011年7月1日,任艳红从费县上冶镇王庆山鼠药摊上购买鼠药一包,同年7月5日16时许,任艳红携带该鼠药到李忠山家,将鼠药投放到李忠山家的水饺馅和锅中,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食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关于审讯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二、关于鉴定问题

1、鉴定资质

2、毒物鉴定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关于现场被破坏问题

综合上述信息,得出现场被破坏的两大疑点:1、笊篱里面的水饺是谁转移到了碗里?;2、现场明显是被清理过,馅子盆看似被刷洗过,部分碗筷看似也被刷洗后规整到了厨房桌上的盆里,因为现场未刷洗的碗筷(一个空碗、三只筷子)不够三人使用的量。

四、关于水饺馅的种类问题

1、通过现场勘查笔录中完好无损的一盘和一碗水饺照片,无法确认是两种馅(韭菜豆腐、米豆肉)混盛的水饺。而且,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混盛”,也不符合常理。既然是混盛,那么可能是混着煮的水饺,然而现实生活中,素馅和肉馅水饺没法混煮。因为素馅水饺煮熟了,肉馅的还未熟,又无法先将素馅水饺盛出来,等肉馅水饺煮熟了,素馅的水饺可能全煮破了,所以一般不会混着煮。

2、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三人尸检鉴定意见中,胃内容物只有韭菜、豆腐,三人均未检测出“米豆(芸豆)、肉”。芸豆和肉相比较韭菜和豆腐,更难以消化,既然能检测出韭菜、豆腐,如果当晚三人中任何一人食用了“米豆(芸豆)、肉”馅水饺,怎么可能检测不出来?

3、辩护人反复观看了现场勘查录像,从地面上散落的水饺皮及馅,以及鸡栏内残余的水饺皮及馅,能清晰看到是“韭菜豆腐”馅的水饺,根本没有所谓“米豆肉”馅水饺。

4、证人李厚勇的笔录显示:案发当天下午,李厚勇从李忠山家离开前,跟许永兰说回家割肉包水饺,许永兰说她家包素的,想吃素的就留在她家吃素水饺,李厚勇离开了。以此判断,案发当天下午,李忠山家根本没有包所谓“米豆肉”馅水饺。

5、证人任艳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李月去她家取回了半碗存放在他家冰箱的肉馅。即便任艳证言属实,也并不必然推断出李忠山家包“米豆肉”馅水饺的事实。因为任艳仅仅证实了半碗肉馅,至于是纯肉还是米豆肉,并未确定,那么米豆(芸豆)是哪里来的?案发现场并未提取到芸豆。

五、关于“2010年8月9日任艳红第一次投毒致李浩中毒”完全是“假案”的问题

1、费县医院2010年8月9日至13日李浩的病历记载“下午16:20入院,患者发热头疼一天,走路不稳半天,无呕吐,诊断为重症脑炎、有机磷中毒……”。病历证实:李浩已发热头疼一天,也就是说上午便出现症状,并非因中午(10时许)食用有毒辣条所致。另外,李浩无呕吐,不符合毒鼠强鼠药中毒的表现特征。

2、案卷中“费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李浩该次病历的分析意见”,直接否掉了费县医院的病历诊断,实际等于认定费县医院诊断错误。然而,费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并非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无权对医生进行的诊断做任何分析、评价,滥用职权出具分析意见,误导司法机关。

3、据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8月9日上午10时许,李忠山在家,任艳红趁其不备,向牛筋王辣条上投毒。然而,在卷的证据(吴士存提供的用药明细单;刘玉红、李中生、李忠兰的证言)显示,2011年8月7日至9日三天,李忠山在田庄医院吴士存处输液治病,9日当天,李忠山接到李浩“犯病”通知,才从田庄医院赶回来的,可见任艳红的供述完全不属实。

4、辩护人已获取确切的证据线索证实:2011年8月9日上午7点至下午3点,任艳红在几十公里之外的马守如家打房顶,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足以证实“任艳红投毒致李浩中毒”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也能间接证实“任艳红的全部五次投毒供述”均不属实。

六、关于“2011年1月8日任艳红第三次投毒致李浩死亡”完全是“假案”的问题

1、2011年1月8日,任艳红家打地基圈梁,任艳红开搅拌机和灰,一直忙到天黑。即便投毒,也不可能选在最忙的一天去,不符合常理。

2、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任艳红看到许永兰领着李浩、李月去西河(喂猪),趁家中无人,去投毒。然而,了解许永兰喂猪情况的证人吴士芳却证实:李浩、李月、康康在家,许永兰一个人去喂猪,并不存在“领李浩、李月去西河”的事实。以此证实任艳红供述不实。

3、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是用许永兰自家放在电视机后面窗台的老鼠药投毒的,这也完全不符合常理。任艳红怎会对许永兰家,而且还是临时借住的任广金家,放置鼠药的位置了如指掌??完全不能合理解释。

4、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是向西堂屋煤气灶上的炒瓢里煮好的方便面里投放的鼠药。然而,证实“方便面情节”的唯一目击证人吴士芳,在三次证言中证实:在堂屋内四方桌子上放着一碗煮好的方便面,许永兰端着去给李浩热的。“煤气灶上炒瓢里方便面”与“桌子上碗里方便面”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案件事实,这个重大情节完全能够证实任艳红的供述不实,这个重大情节也足以证实“任艳红投毒致李浩死亡”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也能间接证实“任艳红的全部五次投毒供述”均不属实。

七、关于“任艳红第四次投毒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中毒”完全是“假案”的问题

1、据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6日8时许,任艳红向李忠山家厨房盛放小米粥的电饭锅中投放毒药”。作为剧毒性毒鼠强鼠药,食用后会立即出现症状。然而,在案的病历资料显示:李忠山于6月6日至8日在田庄医院吴士存处输液治疗,于9日至16日在费县医院住院治疗;李月于6月10日至18日在费县医院住院治疗;许永兰于6月14日至18日在费县医院住院治疗。如何解释“李忠山最先出现症状治疗,4天后李月出现症状住院治疗,8天后许永兰出现症状住院治疗”,即便三口都是中毒,也明显不是同一时间中毒,三人食用毒鼠强后不可能潜伏几天,先后发作,完全无法合理解释。

2、在卷的证据显示:李忠山分别于2010年8月7日至9日,2011年6月6日至8日,两次在田庄医院吴士存处输液治疗,而且用药相差无几。为何偏偏认定2011年6月这次是中毒所致,那么2010年8月这次又如何解释?认定李忠山中毒是否随意性太强?

3、一审判决为印证第四次投毒的具体时间是2011年6月6日(农历五月初五)8时许,还认定该日任艳红同任广义去巨民庄打房顶,而且上午10点多才出的门。然而,辩护人已获取重要证据线索,证实任艳红与任广义到居民庄打房顶日期是在6月8日,且一早7点左右便已出门。虽然,不能证实6月6日任艳红的活动踪迹,但足以证实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错误,任艳红的供述不实。“任艳红投毒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中毒”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也能间接证实“任艳红的全部五次投毒供述”均不属实。

李仲伟:我是2015年5月份就介入了,袭律师是2017年底介入的。我介入的原因是因为我的一个当事人曾跟任一个监室,我这个当事人出来后让我一定救一下任红艳,基于对这个当事人的信任,我就介入了。2015年6月第一次会见任艳红时,任艳红的精神状态非常不好,看着有些绝望,但是看到我很激动。

李仲伟:第一,家属对律师不是很信任,在我2015年介入时正是第一次发回重审的时间,但是开庭前家属把我解除了,我退出后又判了死缓,家属在我提示下找到洗冤网的伍雷,伍雷决定援助后,我跟袭律师又继续代理;第二,是没有人关注这个案子。

李仲伟:第一,因长时间不让上厕所,至今任艳红上厕所需要半小时以上;第二,任红艳进看守所时,体检记录就有伤。此外,任艳红对我们律师说:“我被测谎后带至费县刑警队接受审讯,警察对我刑讯逼供,抓头发打脸,不认罪要砸死我,要给我定故意杀人,不让睡觉、不让喝水吃饭、不让上厕所。警察还威胁要抓我丈夫吴士国,还要以包庇罪抓我哥哥任庆传,说两人都抓起来,孩子可就没人管了。后来他们写了东西让她摁手印,当时困乏得很,他们拽着我的手摁的,我都哭死过去了,都不知道摁的什么内容。”案卷材料显示:测谎时间是2011年7月20日,传唤到案时间是7月21日13时,任艳红首次讯问笔录形成时间是7月21日14时10分至19时20分。我们律师认为,自7月20日任艳红测谎结束至7月21日13时被传唤到案审讯,在此近20小时的空档期间内,至少不能排除任艳红遭受刑讯逼供。

作者:piikee | 分类:NBA | 浏览:95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