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20年前违规办理退休怎么处理,以及20年亚洲杯冠军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看到那么多人好不容易盼到退休,却因为挂靠社保,退休无法办理,这些可怜的老人怎么办呢?
自从今年5月份开始,挂靠社保已经成为热门话题。从2022年3月份开始,挂靠社保已经违法,2023年开始国家从严治理执行,为了加大惩治力度,5月份国家规定举报挂靠社保有奖励。
在这里我对挂靠社保提出一点不同的看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从3月18日开始正式执行,针对骗保和违规补缴等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从2022年3月份开始,挂靠社保便成为了违法行为。
据我所知,挂靠社保一般都是个人承担了公司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每个月缴纳费用真的不菲,而且尤其是一线城市,挂靠社保的个人一般都是外地户口,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也无法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如果想继续参保,只能回原籍老家参保,所以很多在北京的外地户口自由职业者一直以挂靠的形式参保,这也是迫不得已的做法。
所以针对那些退休人员,社保缴纳多年,不能因为有挂靠社保就不予办理,国家应该出台切实有效的办法去解决这一部分人群,让他们尽早办理退休手续。
1、既然是从2022年3月18日开始挂靠社保违法,不妨这个日期作为一个分水岭,应该予以认可2022年3月之前因为挂靠缴纳的社保年限和基数,2022年3月之后挂靠的社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能一刀切,更不能不予办理退休。
2、呼吁一线城市能否尽快解决外地户口在本地居住的地方可以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社保。
在北京挂靠社保的基本都是外地户口,且一直在北京打拼的自由职业者。有的人原来在北京企业工作,在企业缴纳了社保多年,离开单位后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北京,有的是全职家庭主妇,有的是自己创业单干,因为没有北京户口,因此无法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街道办事处缴纳社保,如果想在北京退休,只能选择挂靠社保。他们有的选择朋友单位挂靠,需要缴纳公司和个人社保两部分,有的选择人力中介缴纳社保。不管选择何种方式挂靠社保,个人每个月缴纳的费用都比较高。如果他们可以在北京能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加社保,挂靠社保肯定会得到根本性解决,毕竟挂靠社保缴纳的费用更多。
据说上海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出台了非上海户口的人群可以在上海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期待北京也可以尽快解决。
友友们,针对挂靠社保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近日来,我市接连有居民收到人社部门发送的《责令限期退回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2月21日时印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8条等规定为依据责令居民退回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人社部门的行为,我所近日收到的咨询中常见的问题为人社部门是否有权追缴?明明是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补缴缴职工社保,为什么又不让我们领取养老金?
那么实际上,判断人社部门是否合法应当坚持从第8条的具体内容出发进行判断,第8条规定:“载明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那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即使一时办成了,人社部门也有权追缴稽错。但对于确有真实工作经历的人员,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呢?
笔者梳理了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文件,给居民参考,以分析自身是否符合条件:
一、毋庸置疑,职工养老保险的主要受众是城镇企业职工。
1.天津市2008年出台《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规定:
就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定: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1)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人员,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发〈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152号)和《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52号),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
(3)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或军人退役后,一直未就业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返城或退役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返城或退役的,可自返城或退役之月起补缴。
(4)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经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已在我市定居并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可自取得我市常住户口之月起补缴。
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同样可享受职工养老保险。
1.天津市2010年8月2日出台了《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0号)》,文件规定:
(1)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首次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登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被征地农民已在或曾经在城镇企业就业,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2005年1月以前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以后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补缴。
2.天津市2010年8月18日出台了《本市规范被征地农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为》,文件规定:
(1)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首次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登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被征地农民已在或曾经在城镇企业就业,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2005年1月以前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以后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补缴。”
三、既不是城镇职工,也不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能否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天津人社58号文给了答案!
天津市2014年7月1日出台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文件指出:
(1)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3)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4)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日起补缴。
(5)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7)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